物业服务合同

时间:2025-04-08 11:08:44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汇编8篇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汇编8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物业服务合同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物业服务合同 篇1

一、引言

随着人们对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作用愈发突显。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1条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由于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一定时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服务费用通常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而这一面积往往与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略有差异,而实践中,当事人争议的物业服务费用与房屋面积的认定有密切关系。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分类

从我国立法和实践的角度考虑,可以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条例》第21条规定的,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签订的前期合同。结合《条例》第25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作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业主在接受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也须承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第二类是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前期合同。这类物业合同在实践中并不常见,在《条例》中也没有体现。

第三类是开发商自行指定的物业管理人与业主签订的前期合同。这类前期合同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类纠纷在实践中最为常见,通常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争议。

三、我国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制

《条例》对于物业管理方式仅推行了“市场型专业化管理模式”,即单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各省、市、自治区大都以《条例》为基础,根据实际状况制定并实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行政性文件。因此在现有的物业服务管理模式下,关于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合同混合了委托、雇佣、保管等法律关系,虽然《条例》中21次提及“物业服务合同”,但并没有对合同的订立、效力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从适用性的角度出发,只能将条例规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扩大到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视为业主委托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一)承担主体

就主体而言,各省、市、自治区大致都以某时间节点为限,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由建设单位转移给业主。例如《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以竣工后出售或交付物业买受人为时间节点《威海市实施办法》则规定以业主入住为时间节点。

(二)计算标准

《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绝大多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规定,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以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为标准。在单价一定的情况下,物业服务费用的高低与房屋面积的多少成正比,因此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对于物业服务费用争议的解决至关重要。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故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与购房合同中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一致。然而当房屋建筑面积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合同又该如何履行?此时的物业服务费用怎样计算才公平合理?

四、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关系到物业公司的服务成木,即业主需要支付的对价。假设某建设单位与甲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标准计算。乙(自然人)购房后与甲物业公司签订承诺书,同意继续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因乙对甲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甲公司多次催缴未果提起诉讼。在此期间,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其载明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多于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

笔者认为,要合理的认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就要对以下方面有一定的认识。

(一)认定面积的标准

1.促进效率

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是合同履行必不可少的要素。甲物业管理公司与乙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但此时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完毕,业主和物业公司无法准确测量并确定房屋实际面积。若待产权证办理完毕才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不仅会影响物业公司盈利,还会影响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权,故合同标的面积只能以乙购房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的房屋面积为准,使双方得以及时履行合同,既符合各方利益,又使合同更有效率。

2.考虑合同双万的真买意思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约定的基础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真实,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主要是业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所购房屋提供物业服务,且定期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显然,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成木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基础,业主也希望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涵盖其所购房屋实际面积的每一平米。上例中,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载明的房屋面积,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相反,若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载明的房屋面积,业主作为弱势一方,利益更加容易受到损害。因此,应当认为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以房屋的实际面积为物业管理费用的计算基础。

(二)变更标的房屋面积的时间节点

对时间节点的认定关系到双方争议的金额。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四种认定标准加以比较。

1.以房屋产权证载明时间为准

这种认定标准相对比较权威和准确。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时间精确到日,并且有公信力,双方当事人比较容易认可。然而,房屋产权证为业主所有,若业主为少缴物业费用故意隐瞒物业公司,则物业服务合同标的的面积无法变更。

2.以业主收到或应当收到房屋产权证时间为准

这种认定标准考虑到房屋产权证送达业主的时间相对于办理完毕时间往往会有延迟。业主知晓房屋实际面积变更后再进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有利于保护弱势的业主方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其他证据证明业主收到或应当收到房屋产权证,例如邮寄凭单等。且不能排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业主没有收到房屋产权证的情况,这时对事实的认定就更加困难。

3.以业主告知物业公司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实际面积的时间为准

这种认定标准考虑了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的知情权,对双方都相对公平。然而,这种标准使业主负担了告知义务,而告知的主动权在业主方,故需要在合同中明文规定,否则该标准无可行性。

4.以双方变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时间为准

……此处隐藏13475个字……、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五)

(六)

第二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以违约事项涉及并收取的服务费为基数向相应业主支付

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倍返还。

第二十三条 甲方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 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计算规定确定)2/3以上通过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的合理时间内与甲方或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并在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其他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

(一)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三)物业买受人,是指物业出售合同中确定的物业购买人。

(四)物业交付使用,是指物业买受人收到甲方书面入住通知并已办理相应手续。物业买受人依约收到入住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已交付使用。

(五)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 、 、 等部位。

(六)共用设施设备,是指:1、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 、 、 等设备;2、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 、 、 等设施。

(七)公共区域,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幢住宅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

(八)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补充协议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一份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为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期限未满,若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本合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月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在此期间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代管。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物业构成(略)

附件二:物业规划平面图(略)

附件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和维修服务(略)

附件四: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略)

附件五: 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略)

附件六:公共区域秩序的维护服务(略)

附件七: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略)

附件八:综合管理服务(略)

附件九: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承接 (物业名称)(座落位置: 区/县 乡/镇 路 弄 号)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办理物业验收手续等事宜,共同确认如下: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内容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会同乙方对物业下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了查验:

1、

2、

3、

4、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结论(查验结论在下属中选择)

经乙方查验、甲方确认,上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完好,乙方同意承接验收。

经乙方查验、甲方确认,上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1、

2、

3、

4、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存在的问题确定解决办法如下:

1、

2、

3、

4、

三、物业资料的移交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和移交了下列物业资料(具体清单另附):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明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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